一、依教育部103年4月9日臺教高(五)字第1030050615號函及奉 校長103年4月10日核示辦理。
二、倘 貴單位有修正建議,請填寫旨揭表格(附件檔案)並經主管核章後,於103年4月25日(星期五)前將紙本擲回本處高小姐彙整 (無修正建議者無須回覆)。